委托人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村民,想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向政府申请了很久,一直没得到批复,在审批的过程中也打过政府热线12345,但还是没得到有效解决。
要想找到解决之道,应了解宅基地审批建房的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的适用。
就北京地区而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二部分“完善乡村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中规定:本市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需要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以及四邻意见等材料(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通州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需到村民委员会领取《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表》,就建设方案征求四邻意见。将填好的《申报表》、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建设方案、申请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递交至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统一意见。审议通过后,由申请人将签署村民委员会意见的《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表》、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建设方案、申请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到实地进行勘察,确定宅基地四至范围及拟建住宅平面位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申请人一同到现场放线。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向乡镇政府提出翻建房屋审批申请,其前提应当首先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且申请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所以村民建房是需要先审批再动工的。但是村民建房审批并不是由村委会来批准的,根据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规范了村民建房审批的流程。
申请:首先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要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村级组织受理:村委会收到村民提交的材料后,应当提交到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公示,其中重点审查农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等,审查未通过的直接驳回申请;如果审查通过了,村委会签署意见后,需报送到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审批:通知中建议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即需要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查事项内容,最终决定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村民就算是办完了建房审批手续。不过根据2019年9月份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提出了“三到场”要求,即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所以村民办完了建房审批手续后,有关部门会派专人到现场给村民丈量所批准的建房位置、面积,村民按照丈量的尺寸动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