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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的健身房退费问题-巩震(民事案例)

2022-09-29 18:44


疫情影响下的健身房退费问题

文/刘畅、巩震

一、【案情简述】

2018年5月21日,张某与某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约定张某购买 私教课程12节,课程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2018年7月15日,张某又向健身房购买拳击课12节,课程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2018年8月3日,张某再次向健身房购买基础课14节,课程有效期截止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27日、11月24日。2018年9月9日,张某继续购买拳击课50节,课程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9日;2019年4月18日,张某继续购买基础课40节,课程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以上支付款项健身房均向张某出具对应收据并签订协议,协议中的购买日期、课程数量、有效截止日期均为手写,且均约定未在有效期内完成的课程按作废处理,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2021年11月3日,健身房发布通知表示因疫情影响,健身房按照上级要求暂停营业,营业时间另行通知(闭店时间会顺延至会员卡)。2021年11月12日,健身房再次发布通知表示因疫情影响,健身房即日起闭店停业,需要退款的客户可携带合同、收据等材料到健身房处办理退款登记。

2021年12月3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课时费21900元,法院审理期间,张某购买的拳击课剩余41节未使用,基础课剩余36节未使用。

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健身房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查看了本案相关协议约定、询问了解了协议履行情况及签订过程,向健身房告知:虽协议系健身房向张某提供,但因关键条款均系双方在场时手写填写,张某应当按照协议的明确约定,在有效期内对拳击课、基础课等课时进行使用,健身房最早于2021年11月3日暂停营业,但张某的拳击课最晚课程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9日、基础课最晚课程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张某已无权主张退费。最终经过受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主张签订的协议系健身房提供,约定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双方签订的协议虽为格式合同,但合同中的课程数量、有效期截止日期等内容均为手写,健身房已经尽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内容也不存在免除健身房责任、加重张某责任、排除张某主要权利的情况,故双方约定的有效期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相应课程,既是张某的权利亦是其义务,现张某未能使用完毕相应课程系因自身怠于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健身房停业时间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故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张某要求健身房向其退还课时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于事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