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一定会顺利么
文/刘畅
【案情简介】
张某因与郭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将郭某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作出调解协议书,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但因郭某未能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查,郭某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了解,张某向法院提供了郭某其他财产线索。即郭某在另一人民法院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韩某1的财产,现该案款已扣划至法院账户,经两方基层法院协调,为郭某办理强制执行的法院冻结了该笔案款。
但郭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另有一共同申请人韩某。韩某与郭某曾作为共同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韩某一,该租赁合同纠纷案经一审、二审两级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韩某1向韩某、郭某返还租赁款项及支付赔偿金共计340万余元,其二人即是基于二审生效判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而韩某主张,目前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案款均系其个人所有,郭某并不享有份额,遂对张某申请的强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接到韩某申请后即展开调查,并作出驳回韩某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书,韩某不服该裁定结果,遂将张某作为被告,郭某作为第三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工作】
张某系于案件已进行过一次庭审质证后,才委托本所律师为其代理。经了解,在第一次庭审中,韩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郭某之间的借条及合作协议,以及韩某向韩某1支付租金及保证金等的转款凭证,主张,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郭某仅是接受其雇佣代为寻找租赁场地,而非共同出资与其共同经营,因此,人民法院判决韩某1应返还的租金款项及赔偿款中并不包含郭某的份额,而张某与郭某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与韩某在法院应获得的执行案款并无关联,该笔案款不应被法院冻结。
由于此前张某系个人应诉,在提交证据时,较为混乱。经本所律师的充分了解及调查,发现张某掌握了此前郭某为与韩某共同经营,而向韩某及韩某妻子转款的凭证,该转账时间及金额均与韩某向韩某1支付租金及保证金的时间及金额相吻合,二者之间具有承继关系。另,张某此前向郭某催款时,留有郭某的录音,其亦确认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其与韩某系共同经营共同出资的关系。
了解到上述信息后,本所律师立即联系案件承办法官,主张另行开庭,并将张某的证据重新梳理,整理出录音文稿,在二次庭审质证中,条理清晰的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予以说明论证。并针对法庭依职权调取的郭某、韩某在其二人强制执行韩某1案件中的问话笔录,进行论证。韩某主张,郭某曾在强制执行期间向法院多次表态,同意将法院扣划的韩某1的执行案款全部打入韩某账户,韩某亦表示已收到超过一半的执行案款,并主张目前被法院冻结的剩余案款也应归其个人所有。而本所律师经查看全部问话笔录及证据后,精准掌握郭某与韩某说辞的逻辑漏洞。首先,对于韩某证据中提出的“借条”,在第一次庭审质证中,郭某曾表示其向韩某的转款是用于偿还借款,双方签订多次借条,借条均在其偿还借款时已经撕毁,既然已经撕毁,张某何来“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此为其一漏洞。
其二,郭某在其与韩某1强制执行案件中的问话笔录可显示,郭某曾向人民法院单独提交过一份书面申请,表示剩余执行案款暂不同意打入韩某账户,因其与韩某之间还有些经济问题没解决。针对此说法,本案承办法官亦明确询问郭某,其与韩某还有什么纠纷待解决,而郭某当庭表示没有其他纠纷了,但言辞中依然坚持全部案款均应归韩某所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论证了郭某为规避债务,恶意与韩某串通,签订虚假借条及虚假合作协议的意图,请求法院驳回韩某的诉讼。经审理,法院驳回韩某诉讼请求,张某取得了胜利。
【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发起人应该是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的案外人,该实体权益不仅仅要考量其形成时间,还要结合排他性、优先权等多方面考量,以证实该实体权益确实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所考察的是提出执行异议之人,对被执行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本案中,仅凭韩某及郭某的陈述,尚无法确定,被法院冻结的执行案款系由韩某单独享有,其二人之间如果真属于合作关系,也应另行起诉。即便韩某提交证据属实,也仅说明其对郭某之间存在另外的纠纷,韩某可向郭某因债权关系主张权益。但无法证实,其享有现阶段被冻结案款的全部所有权。
本案之胜诉有赖于张某前期与郭某的频繁沟通及证据的妥善保存,在此,潞丰律师亦作出提示,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纠纷的,应注重证据的保存,关注对方财产线索,并及时做好保全工作,方能顺利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