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法官要求限期提交的证据-刘明志(民事案例)

2022-09-29 18:43


如何应对法官要求限期提交的证据


本人代理原告的一不当得利纠纷的案子,法官要求原告限期提供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11月18厂房租金支付凭证,案件基本事实概述如下:

2016年11月15日,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康祝公司)与北京兴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泰公司)达成合意,康祝公司将原来廊坊厂区出售后搬迁到北京后,借兴泰公司名义进行生产加工塑料产品,康祝公司提供设备并承担厂房租金。

因生产需要,康祝公司出资39.5万元以兴泰公司名义购置变压器,为此,双方签订《变压器权属协议》,约定变压器所有权归康祝公司所有,不经康祝公司许可,兴泰公司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将变压器转让、处置。变压器坐落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潞城营一村院南侧,变压器系数为400KVA。

2017年8月开始,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决定对上述地区进行拆除腾退。此地拆迁工作由大兴区长子营镇作为拆迁主体,由北京长亦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长亦兴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2017年12月初,包括涉案变压器在内,上述地区已经全部拆除平整。政府规定变压器补贴金为1200元/KVA,400KVA变压器补贴资金款项为48万元。该补贴金已于2018年发放96000元,2020年1月发放144000元,合计发放补贴金为240000元。

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开庭后,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依法向拆迁部门调取变压器补贴证据,拆迁部门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向阳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补贴手续,并领取了48万元的补贴。

庭审中,被告主张该补贴应抵销原告拖欠的厂房租金,代理人如下抗辩:                           

一、原被告对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存在着较大争议

北京兴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阳于2016年11月18日与朱洪文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的厂房供原告使用,原告提供设备并承担厂房租金。使用期从2016年11月18日在开始,2021年11月7日截止。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对厂房进行强拆,致使原告的生活、生产设备、设施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且未得到任何的补偿或赔偿,原告因被告的强拆厂房,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原告就被告根本性违约行为,多次协商未果,拟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主张的债务抵销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就本案,原被告对房租的债务存在着较大争议,如果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原告因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拟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寻求救济的目的难以实现,极大的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三、不同的法律关系纠纷应分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3项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上述规定是为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以及司法统计工作。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被告主张的债务抵销关涉租赁合同纠纷,二纠纷没有必然的关系或因果关系因此,在对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未进行充分举证、质证的前提下,而擅自采纳被告一方之词进行所谓的债务抵销,有违公平、公正的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