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受援人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贾某于2020年10月9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岗位是项目主管,工资构成为底薪加绩效工资,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因贾某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很好的配合公司的安排,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在公司内部不顾全局和整体利益,搞小团体,破坏公司团结,有损公司形象,给公司带来一些不良影响予以辞退,公司向贾某出具了辞退通知书。
贾某来到工作所在地所在的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要求公司承担将其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告知其索要赔偿金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安排翟晓阳律师代理贾某该起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
律师接手该案后,及时与贾某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协助其疏理提交仲裁证据材料,为其分析案情及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为仲裁庭审做了准备工作。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为证实合法辞退贾某,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证据材料、《辞退通知书》证据等,证明贾某因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发生变动,不配合工作,不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时间浏览招聘网站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律师在仲裁庭调查阶段对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一质证,辩论阶段律师提出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违法性: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缺乏制度依据。另外,贾某不存在《辞退通知书》所载明的事实依据的代理意见。最终仲裁裁决因未提供相关解除的制度和事实依据,支持了贾某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从而维护了贾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贾某作为弱势群体,被公司违法辞退,获得国家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任意性。用人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首先,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应当有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于劳动者,有工会的还需要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慎重处理,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