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工伤认定- 柴华娟(民事案件)

2022-09-29 18:42


潞丰公益案例

【案情简介】

大学生团建劳动关系工伤           

2021年3月,杨某通过某联网络招聘成功应聘至北京某管理公司,负责外勤会计一职,工资每月4千,还有绩效提成,由公司账户每月按时支付,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由于当事人当时并未领取到大学毕业证,所以单位与当事人签订了实习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企业可根据当事人工作情况自动转为正式员工。

同年6月,单位组织全体员工外出团建,在活动中杨某不慎将右脚扭伤,由于伤到韧带,活动受限,只能在家休息,后期不排除有再次手术的可能性。病假期间杨某按照公司要求一直在家办公,处理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并通过某钉工作群汇报工作。2021年8月末杨某请假在家休病假期间,收到公司解聘通知,公司以其以后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为由,将杨某辞退,并将杨某退出钉钉工作群,杨某多次与该公司 相关负责人联系,均没有结果。杨某无奈之下,准备提起劳动仲裁,并通过仲裁委工作站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认定工伤。

经潞丰公益律师团队审查,杨某属于农业户口,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据,杨某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潞丰公益律师为杨某办理了援助手续。在接受指派后,潞丰公益律师为杨某分析案件并为其梳理证据材料。2021年9月本案经开庭审理最终确认杨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为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

【案件点评】公司在庭审中,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辩称杨某系大学在校学生,入职时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提交了与杨某签订的实习合同,并辩称本来杨某系大学在校学生,所以与其签订了实习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本来不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财务人员不知道规定,错误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潞丰公益律师柴律师主张,杨某每天通过钉钉软件进行工作汇报,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及绩效奖金,并且公司为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虽与杨某签订了实习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发放方式、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在工作期间杨某能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公司制度,以上情形属于公司对杨某的管理行为。并且杨某在受伤时已取得学校正式的毕业证书,按照实习合同约定,杨某已经正式过渡为正式员工。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仲裁委充分听取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裁决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主张的理由主要是杨某入职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事实上,审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应从该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方面来考虑。本案中,杨某与公司签订实习合同时已21岁,身体健康,完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就其劳动权利能力而言,唯一的问题就是尚未大学毕业是否导致其某种权利能力的限制。客观上,义务教育期间亦基本在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劳动年龄限制16岁以内,此时公民是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的。但在此案中,杨某已满21岁,身体健康,具备了劳动权利能力,其继续接受更高层级的教育并不代表其劳动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因此,已大学毕业并非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本案中,在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发放方式、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均为公司对劳动者的管理行为杨某作为拥有完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然是适格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杨某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拒绝相关赔偿并以此为由将其解聘。在杨某困难无助时,潞丰公益律师及时伸出援手,指派免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积极履行职责,帮助当事人搜集整理证据,在庭审中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案经过劳动仲裁,最终成功判决杨某与公司属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杨某的合法劳动权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