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王某入职某建设公司6年有余,期间一直担任会计岗位。2021年初,王某怀孕,孕期内其公司陆续发布有关职工廉洁纪律等有关规定。其中一项规定,即为要求员工自查此前在职期间二级单位或关联公司职工发放红包礼金有关事宜,并于自查完成后将此前收受的礼金上缴公司,否则按违纪处理,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作出直至开除的处理决定。
此后,公司领导不断与王某谈话,并以其在职期间收受礼金为由,将其工资下调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其每月社保公积金后,实发金额仅1千余元。彼时,王某尚处于孕期。此后,公司对王某的产检假等假期申请作出多重限制,公司内部请假系统中,王某的假期一直显示未审批,直至其生产,其产假也处于未审批状态。但公司人事已为王某办理了生育津贴,并实际发放。
至王某休完产假,公司一直未能恢复其工资标准,王某无奈遂提出离职,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 律师工作
王某委托本所律师后,根据其本人陈述及提供的有关请假记录,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示及制定等有关证据,就王某与公司之间产生的主要争议点,即王某是否确实存在违规收受礼金,且该等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现有已产生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经查,公司方主张的“收受礼金”,在其公司所处行业,系常见惯例,即逢节假日或员工婚丧嫁娶时,会相互发送红包,属于普遍的人情往来。另公司所谓的已公示发布规章制度,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已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公司虽表示通过钉钉系统发布公告,但该公告结果显示尚有50余人未读。故无法判断当事人王某是否已知该制度。
经了解至此,本所律师遂提示王某在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前,注意将钉钉系统内的请假、考勤记录及聊天记录等以录屏形式留取相应证据。并确保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已被公司领导及负责人签收。并于劳动仲裁期间提交了公司违规降薪的证据,并证明王某直至休产假前一直处于正常工作中。
庭审中,公司方果然简称王某违反公司纪律,且未经允许,擅自旷工,经过庭审质证,仲裁委要求单位一方提交考勤表这一关键性证据,经庭后比对,公司一方记录的考勤表,确实可证明王某的实际出勤情况,以此恰恰证明了公司系违规降薪的客观事实,本案经仲裁委审理,最终判定,公司违规降薪,应补足王某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 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方既然主张扣减工资是由于员工收受红包所致。则公司方就有义务就员工确实收取项目人员红包,且该等行为确实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及员工纪律,承担举证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公司并未提供充分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故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另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规定表明,即便员工确实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作出降薪决定时,最终向员工发放的工资亦不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显然,公司已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后果。
用人单位确实可以制定有关制度对员工实现有效管理,但应保证该制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突破法律底线的制度已失去其管理的意义,反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