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A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前部与路上一井盖接触后连人带车摔倒,造成车辆损坏,A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以下简称“长陵营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A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建议程序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车辆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A将涉案道路的产权单位、养护单位以及涉案井盖的产权单位和养护单位均诉至法院,主张其受伤系因路面不平、井盖翘起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向法院申请向长陵营大队调取了涉案地点的两段录像,一段录像为事发地对面监控所录,该录像显示,A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事发路段后至其连人带车摔倒的全过程,监控无法看清摔倒前后附近路面及井盖的具体状况,故该录像无法证明涉案路段井盖翘起;另一段录像为交警执法记录仪所录,该录像记载了事发后A在路边草丛等待救护车到来及交警处置的全部过程,录像显示,在交警即将完成出警任务回到警车前,警车前部有一井盖,该井盖及附近路面形态正常,无异议状况。同时为查明涉案井盖的产权单位,涉案井盖的养护单位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了测绘,测绘结果为涉案井盖的产权单位系B,B对此测绘结果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井盖的产权单位系B,但认为A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路面不平和井盖翘起,所以亦无法证明其损害结果与路面不平或井盖翘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后A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薄雪律师、肖宝艳律师接受了被上诉人B和另一被告B的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本案二审阶段的审理活动。二审庭审过程中,A申请环卫工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涉案井盖是活井盖,A是在经过井盖时被绊倒。承办律师在询问证人过程中,紧紧围绕A受伤与涉案井盖晃动和路面不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案件焦点,直接找出证人发言的漏洞,询问证人是否亲眼看见A如何倒地,最终证人回答没有亲眼看见,其主张井盖不平存在晃动、周边路边不平整的情况,仅是通过平时听到行人经过时井盖有响动声,故证人的发言并无法证明A摔倒与涉案井盖晃动和路面不平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二审法院亦认定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涉案井盖晃动、与路面存在落差从而导致A被绊倒受伤,即A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从而未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案件点评:
对于侵权责任,受害人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A称因路面不平、井盖晃动导致其在驾驶电动车经过该路面时发生侧翻而受伤,那么其应提供证据证明路面不平、井盖晃动与其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因事发地点有井盖便直接让管理人承担责任。诚然,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路面不平、井盖晃动与其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A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其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